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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陳水扁聲請保外醫治遭法務部駁回,他前天親筆寫狀紙向台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高院審理認為,審核保外醫治許可與否屬法務部行政處分,扁不服應循行政訴訟途徑救濟,昨天駁回聲明異議案,但扁仍可抗告至最高法院。

法務部對高院的看法表示反對。法務部指出,最高行政法院去年判決認為刑罰執行方法的爭議與刑事訴訟法具有關連性,爭議的解決方法未必是靠行政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在上一個駁回裁定也指出,應向判決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提出救濟,也沒有指明要打行政訴訟,因此,前總統陳水扁向高等法院提聲明異議並沒錯。

另外,陳水扁今年六月十日聲請保外就醫,法務部以不到監所無法治療程度於十月廿八日駁回聲請。陳水扁向台北地院聲明異議又遭駁回,昨天抗告至高院,高院分案後還在審理。至於陳水扁重新提出的保外就醫聲請,法務部表示已交給矯正署處理中,高院昨天的裁定不影響矯正署將來的決定。

陳水扁親筆書寫的異議主張,台中榮民總醫院開具診斷證明書,認為他需全天由看護照顧日常生活,離開監禁環境較能改善目前病情;高雄長庚醫院神經學與精神鑑定報告也指出,他如果沒有保外就醫,無從適當治療。

高院認為,保外醫治是刑罰如何執行的「監獄行刑」範疇,並不是檢察官執行指揮的「刑之執行」性質;法務部矯正署處務規程也指出,審核保外醫治是該署矯正醫療組掌理事項,認定保外醫治是行政處分。

高院行政庭長周盈文解釋,被告在判決確定後成為受刑人,何時發監執行、執行多久,是檢察官「刑之執行」範疇;根據合議庭見解,檢察官「刑之執行」若不當,受刑人可向高院聲明異議。受刑人發監後,有關監禁、累進處遇、假釋、保外醫治等,屬於刑事執行一環,是行政處分,合議庭因此認為扁應提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陳水扁如果尋求行政訴訟救濟,應該先向法務部提訴願,法務部駁回他的訴願,扁才可向北高行具狀打行政官司。 E5A75D031662D1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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